Article 15

Repealed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有关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理,认真填写维修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维修单位应当出具证明,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一)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因缺零配件,在保修期内维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违者由工商、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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