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经营者经营的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违者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商品,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商品和罚款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挂牌方式告示消费者或者责令其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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