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设计予以审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物业管理区域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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