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行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与服务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消防、民政、综合执法、环保、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