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政体制。自治县享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

自治县财政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建制县(市)平均水平时,不足部分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自治县通过国家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家及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财政转移的照顾。

自治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各项财政补助和优惠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免除自治县承担的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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