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依法实施康复救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依法免收残疾人相关费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依法发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不依法处理举报或者投诉的;

(七)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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