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法行使职权:
(一)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其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违法损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有明显应当预见或者明显应当避免违法损害后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和避免的情形,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具有重大过失。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