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申请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决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财政部门不依法核拨的,受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财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函告督促依法及时核拨。
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请求人的执行申请,在适当的范围内通过对赔偿案件进行登报说明或者对赔偿决定进行公告等方式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产生的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国家赔偿的追偿与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