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监控平台联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传输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