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城镇公民和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缴纳绿化费;
(二)未经批准,不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者未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并按未完成任务量的百分之二十收取绿化费;
(三)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和单位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每株树绿化费的标准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
(四)林权所有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义务植树成活率低于百分之八十五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责令第二年补栽,并按树木损失量收取绿化费。
绿化费为每株树10-15元,用于义务植树或者与义务植树有关的绿化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