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3, 2010
- In force from
- June 3, 2010
- Articles
- 17 articles
(1993年5月29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凡居住在本市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和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绿化建设任务。
对11岁至17岁的公民,可以就近安排义务植树或者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活动。
市、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西宁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安排实施所辖区的义务植树计划,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组织检查验收,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
未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应当由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另行划定地段进行义务植树或者承担其它绿化、管护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树木。
林权所有单位对栽植的各种树木,应当精心管护,落实责任制,确保成活、成林。
市、区(县)绿化委员会业务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林业科研工作,大力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缴纳绿化费;
(二)未经批准,不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者未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并按未完成任务量的百分之二十收取绿化费;
(三)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和单位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每株树绿化费的标准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
(四)林权所有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义务植树成活率低于百分之八十五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责令第二年补栽,并按树木损失量收取绿化费。
绿化费为每株树10-15元,用于义务植树或者与义务植树有关的绿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