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闲散、流浪、留守、有不良行为等重点群体的未成年人提供权益保护、心理咨询、亲情沟通等服务。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予以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为重点群体的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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