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本市宗教团体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宗教团体友好交往,应当遵循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