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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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在渔业资源保护、养殖,发展生产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渔业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业管理工作;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重要渔业资源所在地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跨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群众性护渔活动,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进行。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渔业资源及渔业水域环境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三)办理捕捞许可证和有关渔业生产、收购、运输等事宜,按国家规定征收渔业费用;
(四)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处渔业纠纷,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登记、检查和船员考核的发证工作,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交通事故;
(六)负责渔港及其他有关渔政管理事项。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渔业捕捞、养殖、购销等活动和渔业证件、渔船、渔具、网具规格、捕捞方法、渔获物进行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青海湖沿岸的铁路、列车和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渔政检查。
Chapter 3养殖渔业
对重要水域和重要渔业、水生生物资源,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专门经营机构,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开发。重要水域和重要渔业、水生生物资源具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全民和集体所有的水面可以由省内外单位、集体、个人承包,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经营,也可实行租赁、股份制、引进外资等经营形式,发展养殖生产。
养殖水面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解决;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Chapter 4捕捞业
为有效保护青海湖裸鲤资源,省人民政府根据资源状况,可采取封湖禁渔等措施。
在其他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由当地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捞许可证。
Chapter 5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一)青海湖裸鲤(亦称青海湟鱼);
(二)花斑裸鲤(亦称大嘴湟鱼);
(三)极边扁咽齿鱼(亦称小嘴湟鱼);
(四)黄河裸裂尻;
(五)拟鲶高原鳅;
(六)骨唇黄河鱼(亦称山弓鱼);
(七)卤虫、林蛙;
(八)其他高原土著经济鱼类和引进的名特优养殖鱼类。
渔获物中的幼鱼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一)青海湖及其附属水域;
(二)鄂陵湖、扎陵湖及其附属水系;
(三)可鲁克湖;
(四)托索湖及其附属水系;
(五)玛柯河及其支流。
鄂陵湖、扎陵湖以及吉迈以上黄河河道相通的湖泊进出水口、鄂陵湖与扎陵湖之间河道、星宿海附近河道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渔区。
玛柯河及其支流为常年禁渔区。
本省境内的其他水系、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机船施网最小网目不得少于七厘米,不准在囊网中加置衬网而变相缩小网目;
(二)胶丝挂网网目不得小于九厘米。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各种有害物质。
Chapter 6罚则
(一)擅自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动物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二)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渔获物现值十倍的罚款;
(三)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渔获物现值五倍的罚款;
(四)擅自捕捞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渔获物现值三倍的罚款;非法收购、购运鱼货的,没收鱼货,并处以渔获物现值二倍的罚款;
(五)违反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渔获物现值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捕捞许可证;
(六)渔获物中幼鱼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除没收渔获物、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渔获物总量现值一倍的罚款;
(七)翻印、变造、涂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八)偷捕、抢夺国营、集体、个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以三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当地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