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收益,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