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监督检查部门因行使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职权不当,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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