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取得,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以及有认定权的高等学校依法予以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