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水平距离划定:

(一)库区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土地、水域和岛屿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向上至库岸山脊分水线为保护范围;

(二)大坝自建筑物边线向外划定。大型蓄水工程20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向外300米为保护范围;中型蓄水工程15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向外200米为保护范围;小型蓄水工程8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向外100米为保护范围;

(三)河堤自建筑物边线向外3至5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向外5至10米为保护范围。城镇河堤的管理保护范围依据城乡规划划定;

(四)渠道流量在1立方米/秒及以上的,自建筑物边线向外1至3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向外2至5米为保护范围;

(五)其他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根据需要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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