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自治州实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的建设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