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吸戒毒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吸毒人员较多的县(市)经批准可以设立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禁吸戒毒工作实际,统筹规划、集中建设或者划片建设社区戒毒康复场所,收治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戒毒康复后的吸毒人员进行后续帮教管理。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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