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政府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其统计机构或者组织专门力量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案件的不适当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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