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统计检查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参加统计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统计检查机构或者统计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有关材料,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统计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所查询的问题在规定限期内据实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不得包庇统计违法人员及隐瞒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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