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具有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不得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资质证书。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的资质审查,每年审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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