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民俗、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发展旅游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有、集体、个人独资或者联合开发旅游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旅游风景区内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旅游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自治县境内旅游风景区、景点开发、管理和保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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