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依据。

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计入商品的净重,不得短缺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