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

(二)土地整理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三)经依法批准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四)因互换、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六)其他情形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等发生变动的。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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