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适用本条例的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和不同责任,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该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任用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送内部审计资料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的;

(五)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审计实施的;

(六)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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