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专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专利、侵犯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向假冒专利、侵犯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泄露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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