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内容包括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并且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六个月。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七千平方米,所占用绿地在增城区、从化区区域内的,报增城区、从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占用绿地在其他各区区域内的,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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