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者服务收费的一倍:

(一)对商品或者服务和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或者雇佣他人作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作虚假表示,或者谎称降价处理商品实则抬价推销劣质商品;

(三)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冒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

(四)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瑕疵而不予告知;

(五)以不真实的名称或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

(六)谎称或者经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七)其他故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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