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报有关行政机关审批:
(一)普通高等本、专科学校的设立,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立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审批规定执行,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设立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根据层次和规模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