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少劳动定额和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保障国家规定的哺乳和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休产假等事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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