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

(一)防洪、排涝工程设施;

(二)水利蓄水、供水工程设施;

(三)灌溉工程设施;

(四)水土保护工程设施;

(五)水电工程设施;

(六)水文报汛工程设施;

(七)水利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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