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应当退还单位或者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

(二)公民或者其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在本市献血的;

(三)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均因年龄或者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