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县实际,依照国家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优化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调整学校布局、配置教育资源、任免调动农村中小学校长时,应当征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不得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或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对未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应当组织实施文化知识补偿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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