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用性劳动;未经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参加大型庆典活动和其他商业性的演出。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干预义务教育的活动。禁止寺院接收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入寺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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