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进行旅游开发活动的,开发计划必须符合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组织旅游活动的,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防止污染与破坏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严禁在保护区内开设损害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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