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89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二)对应当听证、公示的事项未听证、公示的;(三)对有重大伤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实施紧急处置,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