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前条所列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作出撤销预算调整的决定;

(二)作出监督意见书,责成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予以纠正或者检讨;

(三)建议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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