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审计工作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批复预算、决算,下达转移支付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的;

(五)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预算的;

(六)未按规定对有关预算、决算等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八)不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供情况,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不协助、配合进行调查工作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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