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10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00年11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等科技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民营机制的科技企业。
经济、贸易、工商、财政、税务、人事、劳动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
Chapter 2资格认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
(四)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科技成果转化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条件。
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应当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Chapter 3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决策、生产经营、机构设置、劳动用工、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申请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三)申请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其他科技发展专项基金;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国(境)外投资权或者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境)外引进技术、人才、设备和资金,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六)申请发行债券、股票;
(七)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
(八)拒绝各种摊派、不合法收费和非法检查;
(九)依照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制度,按照要求如实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二)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
(三)推荐本企业职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四)组织本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专业技术水平和素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职业病防治等制度;
(六)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4鼓励与扶持
留学人员到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照规定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把民营科技企业列入担保服务范围,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获得科技创新项目贷款。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将依法取得的专利权作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各有关部门在为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应当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