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创造条件兴办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福利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办老年福利设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积极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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