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矿藏、水源、山岭等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无证经营和乱挖滥采等破坏矿产资源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发矿产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凡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控制的矿产品种,自治县可以优先开发。提供矿产资源地质资料的单位可以资料参股开发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单位或个人集资修建矿山交通、电讯等基础设施的,可以参股兴办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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