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县属企业,积极扶持乡、镇、村企业;鼓励集体、个人集资兴办农副土特产品加工业、采矿业、建材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各种服务行业,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现有工业的改革、改造和管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加大乡镇企业开发项目的研究和项目资金的投入。。确保乡镇企业快速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开展横向联系和协作,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设备,鼓励国内外。区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科技部门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到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对联合、独资开发经营的企业,自治县给予优惠,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境内享有资源使用权者,可以用合法取得的资源使用权作价参股兴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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