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大化、岩滩、百龙滩水电站枢纽工程和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做好移民搬迁和安置。坚持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发展经济相结合,不断提高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电站库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统一安排给被征地的单位和群众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因大化、岩滩水电站建设被征用或者被淹没土地的农户,按照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自治机关审查,符合农转非条件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其口粮不足部分,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定销粮补助和价格优惠的照顾。

自治县内的大化、岩滩水电站库区按国务院规定设立库区建设基金,根据大化是重点贫困县,库区淹没土地多、搬迁人口多的特点,上级国家机关在确定提取库区建设基金时,给予特殊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管理机构,管好用好库区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库区群众发展生产。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大化、岩滩水电站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优先组织库区群众开发利用。

自治县内大化、岩滩、百龙滩水电站库区人民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安排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人畜饮水等经费方面的照顾,扶持移民发展经济文化事业,改善生活条件。

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安置库区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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