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负责恢复和治理。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