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得再受理新的申请。矿区范围保留期为: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特殊原因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不能申办采矿登记的,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不得超过1年。
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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