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规划设置中学、小学、幼儿园,按照区域人口数配建:

(一)每九万人口区域内设三十六班规模的普通高级中学;

(二)每四万人口区域内设三十六班规模的初级中学;

(三)每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三十六班规模的小学;

(四)每一万人口区域内设十二班规模的幼儿园。

前款规定的区域人口数及学校规模,可根据来厦务工人员子女集中居住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与普通高级中学相当的学生席位数进行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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