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气象主管机构是本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科技、国土、环境保护、住房和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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