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Article 4In force省气象主管机构是本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地)、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科技、国土、环境保护、住房和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