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缴挪用、侵占、贪污的资金,对侵占公物的应当追回被侵占的物品及其损失赔偿费,并缴纳资金占用费、没收非法所得,同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至20%的罚款;
(二)侵占公物的,处以违法违纪金额20%的罚款;
(三)贪污公款公物的,处以违法违纪金额20%至30%的罚款。
对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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